河南省建筑垃圾處置申報指南(豫建〔2017〕88號)
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3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豫政〔2015〕39號)、《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7個實施方案及考核獎懲暫行辦法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1號)及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各類工程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加強源頭管控,規范建筑垃圾管理,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加強源頭管控
1. 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要明確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編制中增加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等,并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
2. 中標人與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招標文件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將建筑垃圾處理費納入工程預算,明確揚塵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處置責任。未能明確的,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不予備案。
3. 各類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生產備案手續時,要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建筑垃圾處置方案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無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
(二)明確申請排放核準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在工程開工(拆除)前,須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處置核準手續;若委托施工(拆除)單位辦理的,由施工(拆除)單位負責;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或組織拆遷的實施單位)承擔主體責任。
(三)規范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垃圾處置申報表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詳見附件1、2)等相關材料,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處置核準手續。建筑垃圾產生方根據主管部門(或委托有資質的三方業機構)測算的建筑垃圾產生量,將建筑垃圾處理費預交到監管方開設的用賬戶,運輸方或處置方承擔運輸或處置業務后,經產生方、監管方審核同意后將費用支付給運輸方或處置方,清運、處置完工后處理費按照實際清運量、處置量據實結算。
(四)落實聯動措施
根據《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發〔2016〕55號)和《關于印發河南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7個實施方案及考核獎懲暫行辦法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7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建筑垃圾源頭管控聯動工作。
自2017年5月1日起,新開工(拆除)項目所涉及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應當與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監督備案(或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備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統納入市、縣政府行政服務大廳(中心)審批系統辦理。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暫停辦理《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監督備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備案。
建立省聯網的建筑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是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試點省”工作的重要內容之,是提高管理率的重要措施,各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有關要求的通知》(豫建墻〔2016〕17號)要求,加快平臺建設運行,2017年6月1日之前必須部完成與省監管平臺的對接驗收工作。
1. 2017年5月1日之后,已建成建筑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的各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建筑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與所在市(縣)政府行政服務大廳(中心)審批系統同步。
2. 2017年6月1日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牽頭,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積配合,聯合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請示匯報,將建筑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與各市(縣)的審批系統(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備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監督備案、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備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進行聯網對接,實現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共享。